贵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低收入认定操作规程

2023-03-21 17:15:42    来源:本地宝

贵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低收入认定操作规程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原则上应由户主代表申请家庭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贵阳市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定其住房状况是否符合申请 条件。对符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街道办事处(乡、镇)要求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逐项填写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家庭财产情况,并签字确认所 填内容属实。


(资料图片)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对经入户调查核实的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提出书面意见,在辖区范围内进行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的公示,对公 示无异议的,录入《贵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报系统》和《贵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情况汇总表》后,将廉租住房初审意见、申请材料及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 材料分别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局。

四、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报送的廉租住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区住房保障部门 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接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和办事处上报的《贵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后,在15日内 进行低收入家庭的抽查和认定。对经核定符合贵阳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财产状况的,出具家庭收入核定材料并及时反馈给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入核定材料只作为 申请廉租住房之用。

五、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收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根据《贵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诉。区民政局向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答复申请人。

六、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经民政局核定为低收入的廉租住房申请家庭,5日内录入审核系统,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

七、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出具书面通知,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按通知要求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对不予核准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

八、每季度第三个月15日前,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当季度廉租住房保障名册提供给区民政局,20日前区民政局将名册中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变更情况反馈给区住房 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根据低保、低收入家庭变更情况,于每季度第三个月25日前报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异动管理。

九、清镇市、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开展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低收入认定工作参照此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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